新华网长沙8月30日电(记者 陈文广 谭剑)湖南张家界“5·28”恶意驾车撞人案,30日在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。
记者了解到,被告人田胜明,现在44岁,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尹家溪镇茅溪村。8月2日,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、非法持有枪支罪,对田胜明提起公诉。
据介绍,2012年5月28日12时许,被害人黄某与他人在田家门前打牌赌博,向围观的田胜明借了200元现金。在围观过程中,田胜明、黄某二人因出牌问题发生争执。为此,黄某只愿还田胜明150元钱,田胜明便威胁称如果不全额还钱的话就开车碾死他,黄某没有理会田胜明的威胁而准备离开。
田胜明见状便驾驶自己的红色解放牌自卸货车,将站在公路边的黄某撞倒并碾轧而过,尔后又调转车头再次对黄某实施碾轧,黄某当场死亡。田胜明将黄某轧死后,调转车头沿公路继续行驶,将停放在公路边杨某、庹某、田某、向某的一辆微型车和三辆中巴车撞坏,同时还撞坏了陈某家的房屋墙体。
之后,田胜明向张家界市城区方向继续行驶,一路上见人、见车就撞,被害人彭某、罗某、谷某被其当场撞死,吴某、吴某某重伤送医院后因抢救无效死亡,多人不同程度受伤,多台车辆受损。
公诉机关指控,被告人田胜明非法剥夺他人生命,致1人死亡,其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,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;被告人田胜明采用驾车的方法对不特定多数人和他人财产实施撞击,造成5人死亡、2人重伤、4人轻伤、3人伤微伤及九辆车辆、1间房屋损坏的严重后果,其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此外,公诉机关指控,被告人田胜明实施上述犯罪行为被公安机关控制后,主动供述了家中还存放有枪支、弹药的犯罪事实。公安人员对田胜明住所进行了搜查,在其房屋门口简易帐篷内的床垫下,搜出自制手枪一支及子弹八发。经鉴定,田胜明持有的自制发射器具为枪支,八发子弹为制式六四式7.62毫米手枪弹。
据了解,该案30日审理完毕,合议庭将择日作出宣判。